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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供热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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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宁夏:供热条例出台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部全区性供热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2年4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宁夏供热工作将有法可依。

《条例》共8章59条,针对当前供热事业发展实际和供热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提出了供热发展的基本方针和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条例》明确,今后,对于新建建筑和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须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取采暖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却未实行计量收费的、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共用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自用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热用户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费用由热用户承担。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评价不合格的供热单位,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不合格,依法吊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

此外,《条例》规定,供热期间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18摄氏度,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还采暖费。因热用户改变房屋结构、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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